最近很火红的Hashtag #MACC #反贪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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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会通过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反贪会法”)的修订案并新增了第17A条文。

该新增条文设下了与贪污行为有关的企业刑事责任和企业管理层人员的个人刑事责任。

反贪会法第17A(1)条文阐明若一家商业机构之关联人士为了获得或保留企业的业务或营商利益,或是为了获得或保留企业在经商营运方面的优势,而给予、同意给予、承诺或提供任何一方报酬或贿赂,该商业机构将被推定为犯罪。

于反贪会法底下,“商业机构”包括任何于马来西亚或其他国家成立的公司和合伙(包括有限责任合伙),但前提是相关公司或合伙必须于马来西亚经营其业务或部分业务。另一方面,“关联人士”则包括董事、合伙人、员工或任何为相关商业机构提供服务或代表相关商业机构提供服务之人士。

根据反贪会法第17A(3)条文,若一家商业机构被法院于反贪会法第17A条文下定罪,其董事、控权人、行政人员、合伙人或管理层人员也将被推定为犯罪。尽管如此,若前述人士可以提出证据证明两点:即相关贪污行为乃于未经他们同意或纵容的情况下发生和他们曾经展开所需(视其身份和相关情况而定)的尽职调查以避免相关贪污行为的发生,,他们将有可能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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